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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发布日期:2022-05-30 20:43:42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浙江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1)牵头建设单位及参与单位在该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有优势明显的研发平台及研发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或具有技术的引进与消化能力,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3)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3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4)团队成员近5年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省、市、县(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品种等成果。

(5)拟申报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需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建立稳定合作机制。

(6)已挂牌运行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纳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管理与运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优化整合。

浙江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一)明确目标定位。以培育我省战略科技力量为目标,创新中心在批复创建后2年内,要基本形成能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5年内,基本建成能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吸引领军型创新人才、策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世界一流水平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跨越发展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

(二)聚焦重点领域。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聚焦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数字安防、智能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等标志性产业链,以及城市大脑、新能源等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择优主动布局。

(三)依托优势单位。主要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支持已建设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创新资源组建。

(四)完善组织架构。采用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组织架构。创新中心主体为强核心,选择有条件的优质创新资源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建设多个基地,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形成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格局。

(五)实行多元投入。依托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投入责任,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金融与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建设。收入来源包括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技术服务收入以及财政资金补助等,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技术与资本、研发与市场紧密融合,逐步实现自我运营,技术服务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批复创建后2年内,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财政补助等各类资金投入原则上合计10亿元以上;5年内,投入原则上合计25亿元以上。

(六)汇聚顶尖人才。汇聚由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博士后与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批复创建后2年内,原则上汇聚不少于300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5年内,原则上汇聚不少于800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七)承担战略任务。以项目为牵引,联合国内外创新资源,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批复创建后2年内,具备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承接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科研任务,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5年内,承担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

(八)形成标志性成果。在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攻克“卡脖子”技术,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进口替代能力。在战略必争领域和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提前布局可引发产业变革、开创新兴产业的前沿技术攻关,在若干细分领域率先从跟跑并跑成为领跑。

(九)建立科学评价机制。落实“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人才引育、平台搭建、项目实施等方面,探索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学评价机制。

(十)打造创新生态。通过已有平台功能扩充或新建方式,打造集人才引育、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创业孵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强化平台共同、技术共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期满时,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基地不少于3个,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业不少于50家,累计衍生孵化企业不少于10家,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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