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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补贴 各地区优惠补贴政策汇总大全

发布日期:2023-02-06 18:15:36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福州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补贴

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福州市】

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福州市马尾区】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当年给予50%奖励,第二年给予30%奖励,第三年给予20%奖励。

【福州市台江区】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

【福州市长乐区】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

【福州市高新区】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福州市仓山区】

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区级奖励(含区级承担省级奖励资金6万元),重新复核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福州市晋安区】

对新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省高”)的,入库出库奖补资金按省政策执行。对于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简称“国高”)认定的,首次直接认定为国高的,奖励15万元,经省高认定为国高的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高的奖励7万元。

【福州市福清县】

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申报补助。

对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两年内不得迁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福州市罗源县】

对认定的省级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福州市连江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包含省高出库县级奖励6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福州市永泰县】

对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含通过高新县级承担部分);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含通过高新认定县级承担部分);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只奖励一次);对迁入我县的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满三年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福州市闽清县】

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福州市闽侯县】

在享受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3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20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的,奖励补足至30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的,复审奖励补足至10万元。

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落实省政府奖补办法,奖补金额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对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当年招商落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首次认定政策执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年50元/平方米(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租赁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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