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时间、奖励
发布日期:2022-07-13 20:32:33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为进一步培育规模大、效益高、创新能力强的总部企业,鼓励和扶持建设总部大厦,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崛起,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肇高管办[2021]16号)文件精神,现我局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资金申报对象、条件、支持标准
1、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经营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包括储备总部企业),每个企业奖励30万元。
2、认定为总部大厦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认定为总部创新孵化基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5元。
3、认定为总部企业集聚基地或新建总部企业集聚基地的,每个总部企业集聚基地开发/运营方奖励500万元。
奖励资金项目与市、区其他政策相同,或已按“一企一策”享受同类政策的,不可叠加享受,可按孰高原则进行申请。
《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纳税贡献”、“经济贡献”、“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我区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之和,数据以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后说明)为准。
总部经济大厦权属人与运营主体不一致的,由大厦权属人申请总部经济大厦相关奖励;大厦权属人与运营主体协商由运营主体申请的(书面说明),可由运营主体申请。
总部企业纳税突出贡献奖中,年度纳税总额“首次突破”是指企业2021年相对之前年度(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期间)突破。
申报企业请根据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准确及完整。
申报时间及程序
1、请申报企业于2022年7月15日前到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
3、公示评审结果。
4、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5、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确保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扫描版)和纸质版(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具体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一)总部经济一次性认定奖励
1、总部经济认定奖励: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奖励资金申请表(总部经济认定)》;
(3)总部企业认定证明文件、证书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其他。
2、(单个/联建)企业总部大厦认定奖励: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总部大厦)》;
(3)总部企业认定证明文件或总部企业证书或总部企业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单个企业总部大厦的认定证明文件、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5)总部大厦(办公大楼)竣工验收证明或购置合同;
(6)总部大厦(办公大楼)外部照片和内部装修后投入使用的现场照片;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公司章程复印件;
(9)其他。
3、总部经济大厦认定奖励: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奖励资金申请表(总部经济大厦)》;
(3)总部经济大厦的认定证明文件、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大厦产权证、竣工验收证明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5)大厦外部照片和内部装修后投入使用的现场照片;
(6)已进驻企业(机构)场地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或招商入驻协议复印件;
(7)已进驻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大厦权属方、运营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大厦权属方、运营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10)其他。
(二)经济增长贡献奖励
1、营业收入增长奖励: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收入增长)》;
(3)总部企业认定证明文件、证书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区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纳税证明(说明)、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和纳税证明(说明);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说明;
(10)其他。
2、纳税突出贡献奖励: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奖励资金申请表(纳税突出贡献)》;
(3)总部企业认定证明文件、证书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区税务局出具的年度纳税总额证明(说明),含首次突破哪个纳税等级(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及以上)说明;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说明;
(10)其他。
3、总部经济大厦收入贡献奖励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奖励资金申请表(总部经济大厦收入贡献)》;
(3)总部经济大厦的认定证明文件、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大厦产权证、竣工验收证明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5)已进驻企业(机构)场地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或招商入驻协议复印件;
(6)已进驻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区税务局出具的已进驻企业(机构)上一年度纳税、(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证明(说明),企业较多的可以列表;
(8)大厦权属方、运营主体公司章程复印件;
(9)其他。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1、申报材料封面(样板);
2、《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3、总部企业认定证明文件、证书或牌匾,扫描件或照片;
4、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5、所租赁办公用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其他。
资金使用说明
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取得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纳税突出贡献奖励资金后,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研发人员引进、培训及奖励金等支出不少于70%,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同时申请上述两项奖励,可按孰高原则申请。总部经济大厦取得收入贡献奖励资金后,用于奖励入驻总部经济大厦企业的支出不少于70%。
管理与监督
(一)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须承诺产值等统计数据依法归属于肇庆高新区,并在肇庆高新区申报。
(二)总部经济项目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总部经济项目申请方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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