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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文件 各地区优惠补贴政策汇总大全

发布日期:2023-02-06 18:15:57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文件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厦门市】

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厦门市思明区】

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基础奖励;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的,分别按首次认定20万元、重新认定10万元的标准,再分别给予叠加奖励。

对资格有效期内从市域外整体迁入思明区,且迁入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迁入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获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按其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且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为帮助思明区科技型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针对思明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在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以上,且缴交社保满三年的人才,每年按照企业对思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贡献程度分配若干人才奖励名额,给予每个名额一次性补贴3万元。

对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厦门市湖里区】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厦门市同安区】

规模以下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市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内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厦门自贸片区】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巨人领军企业。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新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对年度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年度首次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35万元奖励;对年度重新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25万元奖励。

【厦门市翔安区】

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

【厦门市集美区】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厦门市海沧区】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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