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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条件、申报程序、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07 20:51:03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评定条件

申请评定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或拥有专利信息数据库,能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分析,掌握当前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在相关部门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结果;

(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持续增长,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近三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

(五)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两年盈利,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位于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申请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

(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八)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途径拓宽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九)已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

申报及评定程序

市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申请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提供营业执照等;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银行账号证明材料: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五)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六)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七)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证明材料;

(八)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县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局责任科室。

由市局责任科室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及相关申报要求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或列入申报限制范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的或补充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形式审查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形式审查通过且无异议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从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评定的重要依据。

市局责任科室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示范企业拟评定名单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审定。

经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审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定为“河源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由市局发放牌匾。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局重新审定。

考核与管理

获评定的企业每年3月份前向市局汇报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每三年由市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主要依据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形式对被评定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必要时可对评定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被评定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市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等。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已被评定的,予以撤销。

扶持措施

对评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号)对评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重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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