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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标准 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的补贴

发布日期:2022-07-13 22:10:0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标准

本次省级产业园申报类型为跨县集群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对照《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关于申报对象和数量、申报条件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下。

(一)跨县集群产业园

重点在粮食(含粮食生产装备)、生猪、家禽、岭南水果、南药、水产、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优势产业带和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选择产业基础好、三产融合度高、在全省领先且全国影响较大的特色优势产业和领域,实施区域必须跨两个以上县域,单个县域产业种养规模不低于总规模20%。区域内产业特色明显,种养规模大,其中:种植业类产业园种植面积达15万亩以上;生猪产业园年生猪出栏量200万头以上;家禽产业园年家禽出栏量5000万羽以上;水产产业园养殖面积2万亩以上。一二三产融合基本形成,全产业链完整,形成了跨县域的产业集群。实施主体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联农带农效果好,特别是要与产业帮扶结合紧密。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市可申报建设1个跨县集群产业园,跨县集群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必须是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参与实施主体须为当地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数量为10-15家。

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谋划建设粮食生产装备产业园,重点支持粮食烘干、集中育秧等设施建设,新增水稻日烘干能力及服务面积,基本满足粮食生产需求。粮食生产装备产业园在各地级市推荐申报的基础上(根据需求谋划若干个区域烘干中心,不占用当地申报指标,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级综合各地建设内容形成若干个打包项目,统筹安排有实力的省级单位作为牵头实施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实施,形成全省性粮食生产服务网络。

(二)特色产业园

在3-5个乡镇区域范围,围绕1个特色主导产业(或2-3个关联度高的特色产业),按照资源禀赋优越、产业特色突出、生产链条完整、资源要素集聚的原则,建立了生产、加工、研发、仓储、物流、营销等关键环节的全产业链体系。种植业类产业园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生猪产业园年生猪出栏量50万头以上;家禽产业园年出栏量1000万羽以上;水产产业园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预制菜产业园30%以上初级农产品产自本地。全产业链完整,基本形成一二三产融合。实施主体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联农带农效果好,特别是要与产业帮扶结合紧密。粤东西北地区各县(市、区)、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可申报建设1个特色产业园(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申报的产业园建设地点必须在粤东西北地区,不占当地指标)。特色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原则上是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实施主体须为当地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数量为5-8家。支持微生物产业发展,探索建设微生物产业园。

(三)其他条件

1.谋实产业园申报工作。一是鼓励支持尚未有跨县集群产业园的地级市申报跨县集群产业园。二是鼓励支持项目成熟度高的产业园申报。2022年初申报入库、未列入建设名单的产业园,各地前期进行了论证,不少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已有较好基础。建议各地针对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对实施主体和项目重新进行论证并组织申报。三是鼓励支持建设成效较好、具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特色产业园继续申报(建设项目不得重复),进一步扩容提质增效,扩大带动面。四是鼓励支持各地已列入年度申报计划并提前做好谋划的产业园申报,在充分论证项目成熟度较高、能够马上组织开工的基础上,选好主导产业,按申报条件组织申报。五是鼓励支持粮食(重点是丝苗米)产业园,重点谋划农业装备相关设施建设,补上稻谷烘干储藏等短板,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六是根据需要在现有储备项目中谋划建设功能性产业园。

2.择优遴选有实力的实施主体。鼓励引进省内外大型企业参与省级产业园建设,优先选择上市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牵头实施主体。引进企业参与省级产业园建设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必须在当地注册并已投资建设涉农项目,不能是“三无”企业。省级产业园实施主体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须在产业园申报截止时间之前。

3.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跨县集群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必须提前落实不低于50亩/园标准的产业园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已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申报粮食生产装备产业园的各市须落实的建设用地规模视规划产能情况综合确定。预制菜产业园加工区长远规划面积1000亩以上、短期规划面积200亩以上。

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标准

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的补贴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四)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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