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普惠金融财政补贴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发布日期:2022-06-23 22:46:2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发展普惠金融财政补贴
(一)支持对象。
一是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每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以为省会城市或所辖县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各省可自主确定今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三是中央财政每年从申报的计划单列市中根据绩效考核分数择优确定3个为示范区。
(二)资金安排和用途。
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奖补标准。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奖补基准为:东部地区每省每年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5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档绩效系数为2,第二档绩效系数为1.5,第三档绩效系数为1。确定为示范区的计划单列市,奖补资金为每年3000万元。

(四)档次分配。
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各省分别排名后确定奖补档次,第一、二、三档个数各占25%、50%、2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此外,每年3个计划单列市可纳入示范区。
(五)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包含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两部分。示范区成效考核占比50%,包含5项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各省成效考核占比50%,指标同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西藏自治区仅考核全市(自治区)成效(占比100%),指标同上。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每项指标得分,汇总各项指标总分确定该省的奖补档次。确定2-3个示范区的省份,示范区成效以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进行排名。
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件1和附件2。
(六)其他考核因素。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予以适当加分。加分规则见附件2。
若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况,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七)政策衔接。
2022年仅考核2021年各省成效。自2023年起,按要求考核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一、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
1.奖补对象:省内融资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单户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责任比例、担保对象、担保业务数据填报等要素方面需满足《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1〕134 号)以及本指南规定的奖补标准。监管机构年度检验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3.奖补标准:
(1)申报单位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 1.5%等条件的,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 1%的担保费补贴。申报单笔担保费补贴的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1%。单户机构申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两项合计不高于 1000 万元。同一笔融资担保业务,如申报享受该项政策,不得再申报“小微贷”专项担保费补贴。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业务,不得再申报享受该项政策。
担保天数是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在 2021 年存续时间,对于以前年度延续下来的担保业务,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到担保到期日,担保实际到期日到 2022 年以后的,以 2021 年12 月 31 日为到期日计算(下同)。
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不包括银行及政府部门有关风险补偿基金分险部分。单笔融资担保业务如有再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的,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包括再担保机构分担的责任比例(下同)。
担保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下同)。
(2)申报单位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后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 1.5%、担保对象为企业、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填报并通过审核
等条件的,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 1%的担保费补贴。申报单笔担保费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在报送系统中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1%。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等;
(3)《2022 年度担保业务降费补贴申报明细表》;
(4)提供保证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1.奖补对象:省内融资再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开展的融资再担保业务在单户再担保金额、再担保费率、原担保对象、再担保责任比例等要素方面需满足本指南规定的奖补标准。监管机构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再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3.奖补标准:申报单位 2021 年开展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符合单户再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再担保费率不高于 0.5%、原担保对象为企业等条件的,按其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 3‰的风险补偿。申报单笔再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再担保金额×(再担保天数/365)×再担保机构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3‰。
单户机构申报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两项合计不高于 1000 万元。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且可申请享受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支持的直保和再担保业务,不得再申报享受该项政策。
再担保天数的申报口径同担保天数。单笔融资再担保业务如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参与风险分担的,再担保机构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的责任比例。原担保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等;
(3)《2022 年度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
(4)提供再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小微贷”专项担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列入“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且已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放的“小微贷”贷款提供了担保。
3.补贴标准:单笔“小微贷”补贴金额=担保金额×50%×1%×担保期限/365。担保金额等于该笔贷款全额贷款本金。担保期限为该笔贷款在 2021 年的存续天数。对该项政策,根据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据实补贴,不设补贴上限。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3)《2022 年度“小微贷”担保费补贴申报明细表》;
(4)提供担保合同、借款借据;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设立奖励。
1.奖励对象:列入省级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以《关于调整更新江苏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苏财金〔2021〕165 号)为准。
2.申报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2021 年新设立或增资,对小微企业融资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
3.奖励标准: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新增资本的 2%予以奖励,每年单户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2 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申报明细表》;
(3)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验资证明;
(6)收费费率证明材料,新设机构可出具收费费率承诺;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组织等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2.申报条件:2021 年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贷款投放业务,按规定可申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3.补偿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省财政按上年度贷款业务给予不高于年化 3‰的贷款风险补偿。单笔贷款利率超过 1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申报单笔贷款业务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贷款天数/365)×
3‰。贷款天数的计算口径同担保天数。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文件、营业执照;
(3)《2022 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小贷、转贷基金)》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2.申报条件: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合规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服务。
3.补偿标准: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新发放的单户 1000 万元以下、每日转贷利率 0.3‰以下的贷款,省财政按上年度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给予 1‰的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单笔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贷金额×1‰。单户法人机
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2022年度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小贷、转贷基金)》
及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
2.申报条件: 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单户 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单笔业务租金收益的内部收益率不高于 8%。
3.补偿标准:对纳入监管合格机构名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金融租赁机构和融资租赁机构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省内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收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不高于上年新发生融资租赁投放额 3‰给予风险补偿。申报单笔租赁业务风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单笔租赁发生额×3‰。单笔业务延续到下年度的,下年度不重复享受补贴,租赁物为乘用车及客车的不予纳入统计。单户法人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高于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文件、营业执照;
(3)《2022 年度租赁业务风险补偿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5. 申报方式:省级金融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南京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一)科创板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总部注册地需在江苏省内,在 2021 年进入上市流程,取得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等。
3.奖励标准:根据 2021 年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在企业取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后,奖励 20万元。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后,奖励 80 万元。企业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后,奖励 100 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后,奖励 200 万元。2021 年农业龙头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40 万元。申报单位在 2021 年满足两个及以上的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可按累计奖励金额提交申请。自 2023 年申报起,对上一年度成功上市的科创板企业,奖励标准将适当调整。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等;
(3)申报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包括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新三板挂牌证书等;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省内合格挂牌企业。
2.申报条件:对省内企业于 2021 年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以挂牌企业证书为准),企业实际正常运营,经审计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以上,或净利润 100 万以上,企业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
3.奖励标准:
(1)对挂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板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30 万元。
(2)对通过股改挂牌价值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20 万元。
(3)对挂牌成长板等其他板块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10 万元。
(4)对总部注册地在我省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价值板、成长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 20 万元。自 2023 年申报起,价值板、成长板等板块挂牌奖励标准将适当调整。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加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公章的挂牌企业证书,挂牌日期在 2021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间;
(4)对于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申报单位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予以证实;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
1.奖励对象:在我省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2.申报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 1 亿元,并对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3.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且持有股权超过 1 年的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创投机构,按照不超过投资规模 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年度单户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2 年度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申报明细表》
(3)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或章程、基金托管协议或开户证明、管理规模证明;
(6)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7)股权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证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明材料;
(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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