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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2-07-04 20:56:26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请条件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办理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四)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不提供纸质件,由系统校验);

(六)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缴纳社保费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八)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办理流程

(一)窗口或网上申请。本项目按月受理,申请人每月15日(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应在网上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打印后签名盖章,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将签名盖章的申请表、花名册和所需申请资料拍照上传系统,通过网上提交受理机构办理。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办结窗口受理或网上申请受理程序,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报审核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机构对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审核机构对已通过审核的申请进行汇总,将申请人信息及申请事项、审核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机构审批。

(五)审批。

(六)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申请单位账户。如打款不成功的,将补贴资金退回至专项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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