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成电路增值税减免政策 广州对集成电路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22-04-30 17:28:0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广州集成电路增值税减免政策
主体一、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优惠内容: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主体二、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7 年2 月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主体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 年7 月27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 年(连续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主体四、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五、线宽小于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六、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七、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18 年1 月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 年以上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八、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体九、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一、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主体十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年(含)。
广州对集成电路补贴政策
1、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费用、IP(知识产权模块)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等给予补助;支持公共EDA(电子设计自动化)技术服务、IP复用与SoC(系统级芯片)开发、MPW(多项目晶圆)服务、检测及认证等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IP研发、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创新等项目;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提升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和节能减排等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的产业化。按有关规定对属于国家、省、市目录内的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装备产品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有关事后奖补的财政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于新引进的集成电路总部企业,根据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对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5、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以及智能传感器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资本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落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推进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在广州市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且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按不超过其租赁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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