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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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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期限:

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四、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五、申领期限: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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