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软件产品评估声明(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加盖公章);
8、若产品的开发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的另需提供《前期开发说明》(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1、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标识+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Vxxx.xxx
2、产品用途与功能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运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可能用汉字表述,长度应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以内。国际通用的英语单词可以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3、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用全英文(要加申请说明);
4、软件产品名称不能以系统软件或平台软件等字样结尾,如:…公司流媒体多系统集成平台软件V3.5;
5、简称不能以系统、系统软件或平台软件等字样结尾。如果简称与产品用途与功能无关,则不能加简称,如:……公司物流管理综合信息系统V1.0[简称:物资]。
1、上述申报材料的3-6项需上传扫描件,协会审核符合条件后,进入受理环节,企业可打印生成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以A4幅面纸打印,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要求A4幅面纸,需依次序装订;
3、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写明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
4、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1、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每月5日前受理的评估委托,当月25日前公告评估结果。
2、软件产品评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可再次申请软件产品评估;
3、软件产品的子版本升级视同新评估;
4、软件产品评估的申报企业只能为一个。若软件产品属于多个权利人共同所有,其中一个企业要对该软件产品进行评估,须其他权利人出具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注明两点:权利人<公司/个人>同意由<申请评估企业名>对该软件产品进行评估。同意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方为生效)。若发现重复评估的,将予以公布,并撤消该软件产品的评估结果和证书;
5、若该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为个人所有,须出具该著作权人与申请企业的关系证明及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注明:本人同意由<申请评估企业名>对该软件产品进行评估。同意书需著作权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方为有效);
6、该软件产品在办理著作权登记、产品测试和产品评估时软件产品名称应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