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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扶持(上市奖励)的申请条件、扶持标准

发布日期:2022-09-02 10:41:22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申报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扶持.jpg

扶持标准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按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扶持。

(一)本条款所称的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沪深交易所证券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欧盟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本条款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扶持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扶持。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与上市无关的顾问协议等)的,可给予100万元扶持。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工作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200万元扶持。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500万元扶持。

4.辅导验收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700万元扶持。

(三)境内间接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区内专精特新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700万元扶持。

(四)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一次性给予700万元扶持。

(五)对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700万元扶持。

(六)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扶持的具体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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