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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民营及中小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4-25 19:03:4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政策依据

1.《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

2.《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金融规字〔2019〕1号)

优质民营及中小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扶持

申请条件

适用于政策生效期间,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优质民营及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优质民营及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四)属于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之一。

申请时间

区金融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受理,申报期截至2022年5月10日。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优质民营及中小企业,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估值基准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且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签章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个人简介及持有股权证明材料,企业属于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之一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最近1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4、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要、企业介绍、管理团队与公司治理、行业分析、产品、业务与市场、发展规划、财务状况、融资计划与用途、交易与退出方案、投资保障措施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直投资金增资、相应修订目标企业章程,明确直投资金回购主体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1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收益率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内容)(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的简要说明;

12、受托管理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

54个工作日。(区金融主管部门符合性审核及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协议签订等专业评审事项:40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3+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公示所需的时间、安排集体决策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如因申报项目申请扶持金额超出年度预算,有必要举行专家评议会对项目进行排序的,扣除相应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如受托管理机构未在时限内完成部分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则相应项目纳入下批次储备项目。

办理流程

(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发布定期集中受理通知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受托管理机构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金融主管部门开展符合性初审;对于符合性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通过符合性初审和会签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协议签订等各项工作。

(四)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审查过程材料,如申报项目申请扶持金额超出年度预算,举行专家评议会对项目进行排序,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受托管理机构专业评审、专家评议会(如有)情况初步确定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五)区金融主管部门通过集体决策后将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复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七)受托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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