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2022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程序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10 18:29:09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根据《阳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2020]7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春农农〔2020〕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申报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以镇政府(街道办)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11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阳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企业提供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或银行评级或开户行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15份)以及占所带动农户1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
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11、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000字)。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
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同时要认真指导申报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30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1)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4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3)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农产品交易额达7.5亿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加1分,最高加5分。
(4)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农产品销售收入达2亿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2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5)其他涉农企业: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生产及服务的涉农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农技推广类的达到2500万元,其他类型的达到5000万元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500万元(农技推广类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总资产
(1)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4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3)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1.5亿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4)其他涉农企业:农技推广类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3、固定资产
(1)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15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3)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1亿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4)其他涉农企业:农技推广类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二、企业信用(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
1、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3、农产品电子商务以及其他涉农企业: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总资产报酬率(5分)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报酬率<基准利率的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分)
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不足500户的计0分;500-1000户(不含)的计5分;1000-1500户(不含)的计7分;达到1500户的计10分;超过1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加1分,最高加3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500元的计5分,不达标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5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六、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设施(10分)
(1)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
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500亩及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糖蔗种植的分别达到20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的50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2000亩及以上;商品林种植的10000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100亩及以上。
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100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1万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羊1000头及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
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1000吨及以上。
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其他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或产量。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3万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0分。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3)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
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4)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
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5)其他涉农企业
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农技推广类企业:有1项及以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
七、企业及产品竞争力(15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
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计1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1分。
3、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1分。
4、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
5、获得政府质量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6、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认定资质,计1分。
7、入围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品牌产品,计1分。
8、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9、有专利证书,计2分。
10、有商标注册证,计1分。
11、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2、拥有新品种权,计1分。
13、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4、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计2分。
15、被评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6、被列为省“菜篮子”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7、被评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8、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9、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
20、获得省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计1分。
总结:对于已经被认定为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会每3年一次进行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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