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百强企业申请条件、评定流程、扶持政策、补贴1000万
发布日期:2022-04-14 21:14:32 浏览次数: 来源:政府政策研究组
申报百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域,以及其他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
(二)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3件。
(三)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
(四)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受本条(二)、(三)、
(四)条件限制:1.企业提交了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发行审核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审核环节;2.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3.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他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不限于科技部);4.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1.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且近5年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2.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手续。

百强企业的评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百强企业、瞪羚企业受理申报通知,企业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类型进行线上申报。
(二)属地初审。各园区、镇(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属地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系统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四)属地评级。各园区、镇(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评级,并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名义提出推荐意见。
(五)行业提名。行业权威机构、协会等单位根据百强企业遴选标准和条件对本行业领域企业进行提名,阐明提名理由。
(六)评审评估。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评估。百强企业评审包括书面评审、答辩评估、现场考察三个环节,得分权重分别为40%、40%、20%;瞪羚企业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得分权重分别为60%、40%.按各项结果得分权重计算企业总分,按总分高低顺序形成拟评定名单。
1.书面评审。专家对企业规模效益、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定量指标进行书面评审,汇总属地评级、行业提名情况形成书面综合评分。
2.答辩评估。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评估,企业答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产品、核心技术、核心团队、盈利模式、发展前景等。申报瞪羚企业不开展此环节。
3.现场考察。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研发现场、生产现场、财务情况、经营管理、文化氛围等进行综合评分。
(七)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将百强企业、瞪羚企业拟评定名单征求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有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调整。
(八)评定发布。市科学技术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百强企业、瞪羚企业评定名单。
百强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研发协同
1.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财政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项目配套。百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获得配套资助,
每家企业每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协同攻关。支持百强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平台或组建研发联盟,与国内外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对可弥补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的核心技术进行协同攻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二)推进人才协同
1.人才住房保障。鼓励市级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和有条件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以实物配置、货币补贴方式优先向百强企业技术骨干和中高层管理人员配租配售人才住房。
2.人才税收奖励。对百强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等给予人才税收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执行。
(三)推动资本协同
1.支持风险投资。定期组织风险投资机构与百强企业进行对接,对投资百强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优先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2.支持产业投资。对由百强企业发起或参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参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3.推动企业上市。重点瞄准科创板和创业板,推动百强企业和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7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办〔2018〕83号)执行。
(四)推动行业协同
1.企业培训补贴。组织百强企业高管、技术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机构学习交流,打造企业交流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市场资源对接,提高企业高层科技创新、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能力。市级财政对企业参与学习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报销资助,每家企业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3.科技论坛补贴。支持百强企业主办、承办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对百强企业实际投入成本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落地协同
1.代建产业用房。对暂时没有达到我市亩产用地年财政贡献要求的百强企业,支持市属或园区、镇(街)国有控股公司代建生产经营用房,采取先行租赁的方式由百强企业使用,三年后实行指标考核评价,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可通过招拍挂进行产权转让。
2.给予租金补贴。对百强企业在我市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发票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3.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百强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百强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三年,具体实施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推动政策协同
1.实行"一企一策".对百强企业实行个性化扶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现有政策体系无法解决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重大问题,由企业书面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受理,经充分调研、论证、会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镇(街)提出支持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加强市镇联动。鼓励各园区、镇(街)参照百强企业市级扶持政策进行属地政策配套或制订出台专项扶持办法,形成市镇协同政策体系。百强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园区、镇街的工作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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