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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评定流程

发布日期:2022-06-15 15:14:4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3.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50万元以上,联合社300万元以上;省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200万元以上;市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150万元以上。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2.申报示范性合作社为从事一般种养业的,成员数量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可适当放宽;省级:100人以上,从事特色种养业的50人以上;市级:50人以上,从事特色种养业的2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数量为国家、省级5个以上,市级3个以上。

3.申报示范性合作社为农机服务类的,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年均农机服务面积为省级10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少于5000亩;市级5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少于2000亩。

4.申报示范性合作社为从事种苗花卉、特色林果等的,成员数量省级为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80万元以上,市级为2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申报认定所需资料清单

(1)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县区联席会议推荐意见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花名册、成员账户及分红签字记录等资料;

(4)示范社证明文件。

评定流程

申报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流程,按下列1-6款执行,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下列1-5款执行,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下列1-4款执行。

1.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并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本级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县区报送的材料组织复核,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再次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申报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的,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5、申报省级示范性合作社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

6、申报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推荐上报全国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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