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程序
发布日期:2022-06-15 14:25:19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报条件
农民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属在册市级示范社的,及时取消其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市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合作社中择优评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登录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的合作社财务系统报送财务信息。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能为60%以上的成员提供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等任何一种服务。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0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60%以上。
3.带动增收能力较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6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额在1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较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中一种认证的。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拥有农机具10台(套)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3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评定市级示范社和接受监测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到2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结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积极发动组织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蓬江区、江海区推荐数量不少于1家,其他各县(市、区)推荐数量不少于2家。
申报时间
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9日
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参加申报的合作社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通过微信搜索“广东专业合作社信息采集”小程序或扫描二维码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同时提交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级审核。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
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和合作社信息采集系统填报内容进行审查,酌情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以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名义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申报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
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和示范社资格。
(二)合作社信息填报数据需要各市(区)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进行审核。
(三)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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