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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治理补贴标准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补贴

发布日期:2022-05-28 14:09:27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重金属污染治理补贴标准

(一)对列入减排任务的项目,按年度完成建设并稳定达标运行的,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项目在减排年度内经上级减排核查核算认定实现削减的,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SO2)或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另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排放量削减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排放量削减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升污染治理装备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项目,经验收或者认定达到预期处理效率的,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水污染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规模化养殖场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2)大气污染项目: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规模化养殖场臭气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和清洁化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3)行业性整治提升项目: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以及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4)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致力于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新技术运用,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项目。

对列入或参照上级重点区域臭气废气整治等整治计划实施深度治理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项目,经验收或者认定达到预期处理效率的,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5)对列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项目根据相关标准实施项目建设或提升项目,通过验收或认定的,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21年以后完成的奖励比例每年递减20%。

(1)安装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

(2)水、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3)污泥刷卡转运系统、安装GPS定位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的工业污泥清运单位、固体废物出入口规范化建设监控系统。

(4)中控系统等环保监控系统的企业。

(5)规模化养殖场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6)工业企业工况在线监控系统

2020年(含)以后嘉兴市控以上重点企业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建设相关监控设备、设施并按期完成的,予于补助。

(四)对完成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首次投保及次年续保的按年度实际保费的50%进行补助,第三年及以后续保的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进行补助;续保中出现脱保后再次续保的,脱保年份计入上述规定的补助年份,再次续保的当年按年度实际保费的20%进行补助,之后续保的仍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进行补助。

企业的财政补助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同类奖项不重复,按就高原则奖励。为把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突出重点,缩减“低、小、散”扶持项目,聚焦聚力大项目,进一步提升政策绩效,企业项目补助总金额未到1万元不予以补助。

项目主体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重复申报,如出现虚报、重复申报等弄虚作假情况,二年内不得申报。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补贴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补贴

一、 补贴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省财政给予补贴。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

二、补贴原则

省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十四五”期间治理减排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补贴(简称“事后补贴”)。鼓励相关企业尽早开展并完成工程减排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地级以上市,省专项资金分配给予适当倾斜。

三、补贴标准

根据地级以上市经济发展状况,省补贴标准分两个档次,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适用第一档次,肇庆及粤东西北城市适用第二档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发放省补贴资金。鼓励第一档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财力安排配套资金,在省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参考第二档省补贴标准进行配套。

四、省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省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拨付至市级财政,补贴政策期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清算。

(一)预拨资金的申请。2022至2025年每年10月上旬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预估本地区当年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提出下一年补贴资金预拨申请,附相关表格(格式可参考附件1、2),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

(二)省补贴资金拨付给地级以上市。每年11月上旬前,省生态环境厅将审核后的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当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据各地上报的资金需求计划预拨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三)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核算细则审核企业的NOx和VOCs减排量,减排量应以企业实际排放状况进行核算认定。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将认定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本市财政局。上一年度企业减排量核算和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1月底前完成。

(四)地级以上市拨付资金给企业。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的认定结果以及本通知补贴标准,于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将相关文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以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五)省补贴资金清算。2026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十四五”期间工程减排补贴资金情况,填写补贴资金汇总表和结算清单(详见附件1、2),提出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清算资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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