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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奖励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流程时间

发布日期:2022-05-28 14:24:20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奖励对象

“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批复改造方案的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工信〔2020〕252号)要求,奖励对象需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奖励

奖励条件

(一)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

1、项目用地不小于10亩(6666.7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3.5,建筑限高50米;

3、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

4、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

5、涉及分割转让的,应同时满足第(二)点自持要求。

(二)符合工业物业自持要求。

对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的,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

(三)符合“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

1、改造方案经批准并获得批复文件;

2、项目已按经批准方案实施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四)符合时间要求。

1、申报项目需于2020年12月31日前获市政府批复,并已按《关于填报2022年旧改工业项目(按旧政策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通知〔2021〕232号)报送资金预算。

2、新建工业厂房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对于工业厂房已完成验收,工业电梯未能在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验收的项目,本次只申报已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验收部分。

奖励标准

(一)建设工业厂房奖励。

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二)安装工业电梯奖励。

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

具体详见《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奖励标准”。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专题项目2022年度资金申请表(含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

2.项目国土、规划文件;

3.厂房建设施工许可证;

4.项目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经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

6.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等);

(三)建设参数确认材料及证明材料;

(四)自持比例确认材料(不动产权证及项目监管协议复印件);

(五)工业电梯验收证明材料(仅申请工业电梯安装奖励的项目需提供);

(六)厂房照片(提供厂房外景和内景的照片各不少于1张);

(七)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街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

2.各镇街工信主管部门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在纸质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并报送我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核查行程安排另行通知),请镇街工信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二)申报时间

1.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8日(星期三),请各企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镇街工信部门,并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网站申报功能将于6月8日18:00点自动关闭,逾期不能申报。

2.镇街网上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请各镇街工信部门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初审,纸质材料需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并加具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上报我局工业发展科(地址: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439办公室)。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要承诺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奖励,保证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承诺书,如经核查、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函请税务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在申报通知发出之日上两年度起至资金拨付前因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对因存在相关行为被税务部分处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和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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