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时间
发布日期:2022-05-18 10:44:3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设立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围绕优质棉、现代种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流通、生物科技、大健康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园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2.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组建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重点产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发展。
3.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入园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园区财政首期设立1000万元(后期根据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与园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向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的金融风险。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园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和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复核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6.支持科学技术研发。围绕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企业和科研单位实施的优质棉、现代种业、智慧农业、生物科技、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智能制造等现代农业前瞻性和共性技术类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20-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重点奖励。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重点项目联合攻关,按企业前期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科研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奖励。通过国家、自治区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鉴定的自治区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审定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7.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具备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支持龙头企业、产业联盟、科技特派员、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示范,成效显著的一次性给予2-10万元补助。
8.支持众创空间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合,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按各类双创载体引进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运营主体5%的奖励。每年安排创新券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向入库专业服务机构、科研院所、检测中心等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果评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等第三方科技服务进行补助。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9.支持产业项目引进。入驻园区的产业项目按照备案文件规定的投资额、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对各类投资主体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不含土地)建设成本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补贴。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入驻园区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建成投产后给予相关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与园区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生物医药类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奖励。
10.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入驻园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项目),按照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由园区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
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项目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高于200万元/亩),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奖励。
11.支持旅游业发展。创建国家级3A、4A景区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休闲农业精品园区、研学游基地、三星级及以上的民宿、特色葡萄酒庄、休闲农业示范点、自驾车露营地等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加大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现代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补贴。列入绿色金融示范项目的,贴息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给予入园企业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经认定入驻园区的产业项目,在核心区内购买300平米以上办公场所的,在正式入住办公后,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贡献率给予不高于0.8元/平米·天的租金补贴,到期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对租赁补助予以一定的延长,每年核定一次。
14.鼓励支持“以商招商”。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活动,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招商引资服务。对引荐产业投资项目到园区,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引进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引进的现代服务类企业,按照对园区地方经济贡献程度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此项引荐人奖励与按固定投资奖励标准两者就高奖励,不叠加)。
15.支持“飞地经济”发展。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模式,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支持与各县市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产业链条,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做强做大优势产业。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6.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对当年实现“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3亿、5亿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30万、5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
17.支持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加大升级改造的投入,对企业技术和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300-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技术和设备投资额5%、6%、7%的补助。
18.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提名奖)、自治区、自治州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产品质量标准被评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建成国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2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导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债券。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区州奖励的同时,根据自治州奖励标准园区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2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国际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会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2.支持企业引领示范。企业或个人因工作成效突出,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创建达标示范类称号或荣誉奖励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时间
请各地市科技局(委)于7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连同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并将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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