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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旅游景区补贴政策 旅游景区可以申报哪些补贴

发布日期:2022-06-07 15:27:24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智慧旅游景区补贴政策

1.支持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重点支持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数字)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

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含艺术乡村)、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

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

在长三角客源地等市场举办“欢乐芜湖”全域文旅推广活动,或通过省级及以上官方传统媒体、新媒体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芜湖等城市高铁站、地铁(轻轨)站、飞机场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的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培育龙头企业

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奖励原创影视、动漫、互联网视听节目

通过安徽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备案),且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其生产的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 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动漫以外的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分钟800元、4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每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首播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网络剧(片)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按每分钟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影视制作企业在我市举办原创电影首映式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7.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

具有游戏开发或运营资质且正式员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或运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款游戏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扶持非国有公共文化场馆

在芜湖市域范围内,上年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1年,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上年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1年,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9.扶持住宿业发展

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1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评为甲级、乙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智慧旅游景区补贴政策

旅游景区可以申报哪些补贴

10.旅游新业态奖励

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11.扶持旅行社发展

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0.5万人以上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0.2万人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芜湖人游芜湖”,招徕游客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一次组织15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旅行社组织游客以国内旅游包机形式(60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4万元/架次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6万元/架次奖励;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10万元/架次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12.动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扶持

对参加团市委承办的青年动漫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9万元、3万元支持,分3年拨付。

13.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

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4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的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4.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对A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数字创意企业扶持

从事数字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创意企业(非园区运营企业)采取“以商招商”等方式招商落地文旅项目的,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6.精品演出项目扶持

对纳入“欢乐芜湖·周末剧场”品牌,在我市承办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新业态演出,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下乡),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17.文旅名家工作室补助

聚焦艺术、群文、图书、文博、文创开发、导游等领域,在我市设立“名家工作室”。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申报单位需根据市文旅局制定的考核办法申请资金补助。

18.原创文艺作品补助

对原创文艺作品获得“群星奖”、戏曲孵化计划等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级获奖补助金额进行等额补助。

19.鼓励文化走出去

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补助

对荣获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新进规上(限上)文旅企业补助

对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的新进规上(限上)文旅企业进行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按4万元给予奖补。(每个企业只可申报一次)。新进规上(限上)文旅企业为当年新进且年底仍然在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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