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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准医疗类项目的补贴 上海精准医疗补贴政策怎么申报

发布日期:2022-05-12 17:57:21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上海精准医疗类项目的补贴

(一)支持技术创新

1.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对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评程序,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自主研发,并获得美国FDA、欧洲CE、世卫WHO等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帮助企业与我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对接,在项目进度上给予优先。

2.支持研制创新药。对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自主研发,并获得美国FDA、欧洲EM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帮助企业与我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接,在项目进度上给予优先。

3.鼓励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取得国家药监局受理通知书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分别给予最高奖励100万元(首个)、50万元。在我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的,在项目进度上给予优先。

4.鼓励中药产品开发。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中药类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对中医传承疗法新列入国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重大专项。对于牵头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项目资金的10%进行资助,分别给予最高500万、20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进行标准制订。对主导制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7.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认定(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成长性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认定后一次性最高20万元人民币资金资助。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张江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资助。

8.鼓励医产学研合作。鼓励区内企业与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医产学研项目合作,项目经评审认定后,按投入经费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补贴。搭建区医产学研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临床与技术交流对接。

9.保障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可优先予以供地支持;对于优质存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推进产业快速发展

10.支持引进重点企业和设立总部。对于在我区新设或迁入的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重点企业,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根据项目总投资的10%分阶段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加速上下游产业链集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1.鼓励销售总部企业集聚。经认定新引进的销售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视其对区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半额奖励;对现有销售总部企业,视其对区贡献的新增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半额奖励。

12.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度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30亿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200万元的奖励。规上企业年产值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产值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3.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对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或将注册批件转移到本区的企业,按申报新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区内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按每个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4.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型企业以“治未病”为主题,“药食同源”为抓手,在上海国际健康产业园中药材试种基地培育种植各类适合本地的中药材;利用本地中药材资源开发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5.鼓励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对新建生产线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获得药品生产许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6.加快创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鼓励本区重点医院、医药批发零售机构对区内企业新上市2年内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按照采购额的10%以科研经费形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首购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其所投保险费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7.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用地和用房成本。经认定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的,视其项目情况给予优惠地价,补贴最高1000万元(需符合出让用地相关规定);租赁生产、研发、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以上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30%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平台建设

18.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认定新设立的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GMP共性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药物筛选、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新药报批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已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无投资关系)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9.加快培育专业技术平台。对新引的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按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20.支持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协同合作建设医工创新平台、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平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等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1.鼓励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对于完成年度指标的园区运营公司,按照园区内企业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相关单位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结构、研发机构等共同合作,在本区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进行园区开发运营、项目引进、成果转化等,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优化发展环境

22.建立健全帮办机制。在注册审批等环节提供全方位支持与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一对一” 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23.推荐企业产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2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引导高等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开设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专业、课程及职业技能培训,建设相关实习实训实验平台、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和产学研合作,加强专业建设和实用人才培养,建设人才实训基地。特殊人才落户额度供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优先使用;对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申请居住证加分、缩短居转户年限;优先享受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和人才住房补贴政策;优先享受区镇精英人才服务卡政策内容。发挥就业、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作用,优先为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提供人才落户、校企合作、公共招聘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引进重点产业领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领域用人单位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5.建立进出口通关便利机制。对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及其研发产品、研发用货物进出口实行分类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26.支持绿色发展。全区统筹生物医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总指标。支持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按照环评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鼓励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中小企业,按照危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支持年限为3年。鼓励配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对专业园区实施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建设项目,获得经营许可后,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企业实施的危险废弃物自行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27.加大基金对产业项目的支持。聚焦重点产业领域设立重点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投资重点产业相关领域。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在嘉定区设立主要投向重点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

28.加大金融扶持。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产业相关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融资担保和贴息贴费等金融服务,对提供担保的嘉定区内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的重点产业相关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贷款部分,对经核实后的贷款规模提供2个百分点的年度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500万元/年,连续补贴三年。支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可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

上海精准医疗类项目的补贴

上海精准医疗补贴政策怎么申报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公共服务载体建设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经过市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大数据基地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

(七)申报大数据示范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着;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申报提交材料及要求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建设方案;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如有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可一并提供。

6.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还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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