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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条件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方案

发布日期:2022-07-17 16:03:02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 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 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 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 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 2.5 亿元以上,员工总数 150 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 务交易额原则上 2.5 亿元以上,员工总数 50 人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 500 万元以上,员工总数 50 人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 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 原则上 5000 万元以上,员工总数 25 人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 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 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其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 500 万元以上,员工总数 25 人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 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原则上 50 亿元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原则上为 1 亿元以上,员工总数 500 人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 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原则上超过 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 量指标年增速原则上超过 100%,员工总数 25 人以上。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条件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方案

(一)报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创建、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动员并组织有参与示范创建意愿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后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连同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系统报送)一并上报商务部。企业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

(二)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示范企业申报表、申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综合得分和排名。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形成最终结果和意见,并据此拟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三)结果公示。经部领导批准,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议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公布名单。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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