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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智慧农业企业补贴 深圳农业龙头企业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22-05-05 17:15:26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深圳智慧农业企业补贴

智慧农业会有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一般补贴金额在50-500万不等。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把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部署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数字农业试点项目、精准农业应用项目等,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各环节融合应用。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谋划实施智慧农业工程,推进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深度融合,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

关于制定智慧农业相关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凡是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条件的主体,均可按程序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享受国家政策。财政部注重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已将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水产养殖水质监测设备等智能农机产品纳入补贴范围。《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省可围绕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将部分品目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暂不在补贴范围的产品可通过农机新产品试点、农机专项鉴定等渠道按程序纳入补贴。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加快智能化农业机械研发进程,并针对农业机器人等前沿领域,推动设立研发专项;支持具有创新能力的农机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承担研发任务,加快推动智能农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创新。在此基础上加大示范推广和购置补贴力度,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智能农机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助力智慧农业发展。

深圳智慧农业企业补贴

深圳农业龙头企业补贴政策

(一)2022年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补贴

农业企业被评为“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2022年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项目内容: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2.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1)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

 

(2)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3.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3)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4)近3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6)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7)在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的;

(8)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9)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10)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11)其他经相关部门评议对资格认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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