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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发布日期:2022-08-04 15:44:4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2021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1年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近三年(2019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或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

2.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近三年(2019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近五年(2017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近五年(2017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近三年(2019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资助和绩效评估奖励的,市财政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若省市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对获省级和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广东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奖励

对牵头组建广东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市财政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如有其他广东省级研发机构,市财政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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