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认定有什么用、申报认定总部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3-02-21 12:10:21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总部企业的认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总部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确认符合总部企业定义的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正式登记确认,从而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资格。总部企业认定有什么用、申报认定总部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总部企业认定好处
1、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金额奖励。
2、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均可享受
(1)租赁办公用房的会给与资金支持
(2)对年工资薪金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3)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会给与不同的租房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5)以及各种荣誉、户籍、入学、医疗、汽车牌照、港澳通行、人才福利等等。

基本条件
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中山,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2.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3.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同时还需符合以下基本经营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4.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二)认定条件
第一类:新引进总部企业。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2.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类: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等七大行业以《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为准)。
2.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3.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三类: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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