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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认定条件、材料、程序、时间

发布日期:2022-06-24 18:06:1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报条件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以下称“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申报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母公司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美元;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省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企业注册地在山东省以外地区);

5.地区总部需对所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汇总外资或外贸统计。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

1.入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不少于5家;

2.总部基地应为四至明确的各类功能区、单一楼宇或同一区域的楼群。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认定

申报材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山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在华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申报企业与母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有多个层级的,需提供每个层级之间的股权证明材料)。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回执(或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5.母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6.被授权管理的省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被授权管理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回执(或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7.所在地税务局盖章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8.汇总外贸外资统计以及汇总纳税的说明;

9.申报企业纳入我省外资统计情况的说明、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汇总外贸外资统计的材料;

10.对于采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省外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表以及各省外分支机构上年度利润表;

11.被授权管理的省外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股权架构图等;

1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

1.山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申报表;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3.入驻基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回执(或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申报程序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2.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意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正式文件、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反馈公函(加盖公章)于7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其中,税务部门反馈公函应包括企业汇总纳税有关情况;

3.省商务厅组织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

4.省商务厅组织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厅内相关处室召开评审会议,申报企业现场答辩;

5.省商务厅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发文认定并颁发牌匾。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

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认定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于7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

3.省商务厅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基地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发文认定并颁发牌匾。

工作要求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组织推荐本市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基地,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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