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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申报条件、补贴奖励

发布日期:2022-05-03 11:17:36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支持方向

(一)重点企业发展奖励;

(二)成长型企业发展奖励;

(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

(四)引进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

(五)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

申报主体条件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增城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四)在资金申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记录为0。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

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重点企业发展奖励

1.奖励标准

对2021年经营数据达到一定数额且同比增长20%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重点批发业企业

①企业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企业当年销售额3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④企业当年销售额5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重点零售业企业

①企业当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企业当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④企业当年销售额20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5000万元。

(3)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①企业当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企业当年营业额5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③企业当年营业额2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④企业当年营业额5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重点服务业企业

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④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按照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材料

(1)《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年度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5)年度经营数据证明材料;

(6)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二)成长型企业发展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于当年经营数据增速排名在本行业前10位且增速超过40%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批发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2)零售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4)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申报材料

(1)《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年度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5)年度经营数据证明材料;

(6)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

1.奖励标准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广州市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1:1的奖励(广州市为5万元)。该项奖励主要针对2021年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企业,不包含退统再入统企业。

2.申报材料

(1)《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

(4)年度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5)新增入统证明材料;

(6)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四)引进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于当年注册或迁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1)当年新注册本区并首次入统的企业(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等;

(2)工业企业新设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运营中心、民办教育机构单设法人企业、批发企业设立供应链服务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企业增设商贸服务业企业等并首次入统的(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3)在本区外设立子公司或其他核算体系,以子公司转分公司等形式将统计关系转入本区的(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4)区内从事大宗交易的专业市场、网络平台以及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将本行业内或本交易平台上未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入统的(以新增经济贡献为奖励核算基数)。

具体奖励方式分为:

(1)对达到纳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要求,但未达到以下第(2)、第(3)或第(4)条款要求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申请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低10万元(含广州市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申请当年对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①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

②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

③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

④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

(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申请当年对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①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0亿元以上;

②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

③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

④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申请当年对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一次性奖励,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①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500亿元以上;

②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③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50亿元以上;

④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

当年注册是以统计规范中的当年新开业企业为标准,并纳入当年月度统计,迁入企业因按照统计规定当年不产生统计数据,可次年按照重点企业发展奖励项目要求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1)《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年度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5)年度经营数据证明材料;

(6)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7)以合并(含子转分)形式新增经济数据的需提交被合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上年财务报告。

(五)招商载体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于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并促使企业新增入统的商业楼宇、园区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1)按照当年入驻(新注册纳入统计)企业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此项奖励可累加,招商载体运营方可因当年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对于当年引进50家以上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占比40%以上的招商载体运营方(当年引进法人企业30家以上),且纳入统计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引进广州地区首店(零售住餐业)达到30家以上,并注册独立法人的,且纳入统计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

2.申报材料

(1)《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年度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5)载体当年引进企业的相关材料,包括引进企业名录、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年度缴税凭证、当年入统证明材料等;

(6)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最新信用核查报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申报安排

(一)受理申报时间:

2022年4月29日-5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1.提交申报

申报企业在申报时间范围内根据申报指南的申报要求,按申报材料(含信用核查报告)顺序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带封面、目录),并装订成册,另需单独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4)、《银行账户确认书》(附件5),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向注册地所在的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增城开发区园区发展局或各镇街经济办)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文件(申报材料、授权委托书、银行账户确认书分别单独提供)。

2.资料审核

各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由各属地经济管理部门汇总信息(按附件6填写申报汇总表),并连同申报资料(含电子版)提交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复审,复审包括专家评审等方式,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3.项目公示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资金拨付的手续。

注意事项

(一)以上奖励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奖励的企业或项目,同时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纳入奖励范围:

1.未达到营收或税收承诺要求的招商项目;

2.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3.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4.申报期间已(拟)注销或迁移的企业;

5.对政府防疫、安全生产、统计、审计等工作不配合,并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企业。

(二)奖励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分类为标准,住宿业和餐饮业合为住宿餐饮业作为单个行业核算,服务业原则上仅包括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小升规奖励项目可包括非营利性服务业),经营数据是指各行业企业入统反映的数值,入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为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同一项目或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政策中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精确到元。

(五)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同时申报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六)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如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申报指南仅作为申报程序的一个指引,如执行过程发生需要解释的情况,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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