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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流程、申报方式、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2022-04-19 14:21:37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报主体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在本区注册登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

申报方式

(一)企业单独申报;

(二)企业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广州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三)区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广州市内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的,申报主体最多不超过3家。

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是企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2.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1)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30%以上。

4.最近三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布局10件以上(生物医药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布局5件以上)。

5.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牵头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2.拥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3.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获得省级相关研发平台称号、且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上述称号需经国家相关部委或省级厅局认定)

4.最近三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布局6件以上(生物医药领域,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布局3件以上),或在相关技术领域,以解决国家重点的“卡脖子”技术作为研发方向,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近三年累计高价值专利发明布局50件以上。

5.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三)牵头单位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适当给予加分:

1.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成功案例;

2.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3.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经验,或专利转让、转化的成功案例;

4.具有知识产权维权(含海外)成功案例;

5.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

6.属于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7.获评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委派一名高管作为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及重大事项协商决策制度;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3人以上。

(二)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牵头单位对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建设期内每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三)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政府颁发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应参照相应标准调整管理制度。

(四)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机制,收集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信息,开展商业化技术需求分析及相关领域竞争态势分析,引导专利挖掘及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项目期内实现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其中1件PCT进入国家阶段视为2件高价值专利授权。

(五)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及全流程管理。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建立专利导航、专利挖掘、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全生命周期管控制度,从技术研发的源头至专利授权、驳回、撤回、终止,建立专利流程档案,监管专利的全生命周期。

(六)强化专利运用和保护。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运营、专利奖申报、科研项目支持、专利技术标准化等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2项实例;依托产出的高价值专利,推动专利技术转化运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实施期间专利产品营业额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或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金额每年达1000万以上;积极提升专利保护维权意识,主动摸查专利布局风险点,建立专利保护维权制度,与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每年有不少于1件高价值专利维权典型案例。

(七)发挥高价值专利产业引领作用。不断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及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经验做法;举办经验推广会或成果推介会,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八)其它有利于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价值实现的举措。

认定及考核流程

(一)申报受理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不定期对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进行征集。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仅牵头单位,下同)进行自主申报,并提交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申报方案。具体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征集通知要求提交申报。

(二)初步审核

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及完整性,并根据附件1、2(基础条件)相应指标评分,得分达到60分的,进入专家评审阶段;评分未达到60分的,视为不通过初步审核,不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三)专家评审

根据申报材料,由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附件1、2进行专家评审,初次认定依得分高低认定不超过10家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入选名单,中心建设期限2年。

(四)认定公示

经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名单,在区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知识产权局为申报单位颁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牌匾。存在异议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认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照规定执行。

(五)年度考核

经初期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满一年,将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申报主体书面申请,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附件3进行现场评审的方式,必要时邀请项目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组根据评分表各项指标打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综合评分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称号,2年内不得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

(六)考核公示

经年度考核通过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名单,在区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存在异议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资金扶持。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七)期末验收

经初期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满二年,将组织专家进行期末验收。期末验收由申报主体书面申请,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附件4进行现场评审的方式,必要时邀请项目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组根据评分表各项指标打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期末验收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称号,2年内不得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

(八)验收公示

经期末验收通过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名单,在区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资金扶持。存在异议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资金扶持。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退出机制

经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经区知识产权局同意退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单位,回收“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牌匾,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和/或期末验收,且2年内不得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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