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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申报?申报流程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8-02 09:26:22 浏览次数: 来源:专才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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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线宽 小于 130 纳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   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 ,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本条及下述研究开 发费用政策口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 2015〕 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40 号)的规定执行);

(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 , 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 业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二)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三)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 ,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70% ,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    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 ,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一)汇算清缴年度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  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 ,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 ,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二)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 2)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三、《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除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0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 ,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的企业(具体领域说明见附件 2 ,下同) ,汇算    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 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 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  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

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以及财关税〔 20 21〕4 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 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 英寸及以上硅片) 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四)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 维和 3 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 比例 ,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 8 英寸)计算不低于 40%;

(四)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五)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除承建企业应符合本通知 第四、五条的相对应规定条件外 ,项目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一)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 ,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

(1) 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 ,规划月产 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12 英寸);

(2) 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 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规

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3) 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规 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二)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3. 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申报流程

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 ,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连 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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