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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哪些企业能申请知识产权贯标

发布日期:2023-07-26 17:08:44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很多朋友问专才网,关于“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哪些企业能申请知识产权贯标  ”专才网详细为你解答:

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1、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中确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该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整体规定中得出,如其中规定了职务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的归属等问题。

2.是否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必须将思想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才可以被公众感知;其二,有形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现与传播,否则,对该智力成果保护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当解释为作品具有可固定性,即并非要求作品已经被固定到某项介质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等均成为虚设。所以,将以有形形式复制理解为具有可固定性更能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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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能申请知识产权贯标

第一类: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求贯标。

第二类:1、准备申报市、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贯标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有效证明;2、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标准项目的企业——贯标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有效证明;3、准备上市的企业——贯标可规避上市前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成为公司知识产权规范的有效证明。

第三类:集团化、控股型等组织架构复杂的中大型企业——贯标可以理顺管理思路;2、知识产权风险大的企业——通过贯标可以规范知识产权风险管控,降低侵权风险;3、知识产权工作已经有一定基础希望更加规范的企业——贯标可以规范管理流程。

第四类:经常需要参加招投标的企业——贯标后可以成为国企和央企采购优先考虑对象。

第五类:其他有意向贯标的企业

以上就是专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贯标的相关内容,办业务最好还是找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办理,因为他们精通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好你的业务问题,想要申请专利、商标、补贴项目、资质等,可以百度搜索:【专才网】进行资询评估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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