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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粮食企业政府有补贴吗 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税率

发布日期:2022-05-12 19:36:40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经营粮食企业政府有补贴吗

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

补助范围:在农村建设冷藏库、储藏窖、通风库、烘干窖等的农户或合作社等都能申请。

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为1-34万元,补贴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验收合格后会发放相应的补贴金额。

2、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

补助范围:油料、粮食、液态奶、畜产品、酒花麦芽类、果蔬等。项目要求对企业的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一定要求,各地的要求标准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为准。

补助金额:20万元到30万元

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指农产品生产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业的融合,主要发挥加工企业的带动作用。

补助范围: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种植、养殖、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类生产项目。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补助金额:农村龙头企业试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农村合作社试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示范项目

对于油料、果蔬、棉麻等农作物产生的副产物进行饲料转化,提高农副资源的可利用率。

补助范围:一般为种养殖、农产品加工、饲草料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社等。项目要求地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支持,要求合作社成员户数达50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应达500万元(含)以上。

补贴金额:300-400万元

5、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一些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

补助范围: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补助金额:200-500万元不等。

6、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

补助范围:主要为粮油加工、果蔬加工、水产品加工、特色产品加工项目,还有农产品加工的专用原料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

补助方式: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产品。

7、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

补助范围:一般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补助金额:一般为30万至150万元。

经营粮食企业政府有补贴吗

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税率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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