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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哪里认定

发布日期:2022-05-07 16:53:41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经综合评价后择优评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基础运营规范。农民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并依章程运作。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满1年以上。

2.民主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显著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0户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3.带动增收能力较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出资积极。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5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突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哪里认定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哪里认定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征求发改、科技、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林业、供销、税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审定或市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会签。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督、林业、供销、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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