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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报条件、扶持政策、补贴1000万

发布日期:2022-04-12 18:25:42 浏览次数: 来源:政府政策研究组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市目录)的首台(套)装备产业化。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地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2016年1月1日以来实现销售和量产并投保设备定制化综合险的,符合市目录的装备产品,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装备产品应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自主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依法拥有自主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专利权人为控股方或法定代表人的,视同拥有自主发明专利)。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1万元(含)以上。

(六)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必须达到70%以上(按设备及部件的价值量计算)。

(七)申报装备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首台(套)奖励的,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三、支持方式

本方向项目为普惠性项目。支持方式为推广奖励,标准如下:

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

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推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各区工信部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并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印章后上报。

本次采用无纸化评审,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材料网上申报。经公示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如需提供纸质材料另行通知。网上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扫描件(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装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首台(套)目录产品的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扫描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五)成套装备产品需提供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清单、进口主要设备(含进口品牌)/关键零部件/系统明细表以及进口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扫描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扫描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

(七)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需反映设备的使用状态,出口装备产品应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及能证明勘验人员实地勘验的现场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的彩色照片。

(八)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扫描件。

(九)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授权公告文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包括公告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的完整材料。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由广东省内具备省级以上或省外具备国家级资质的法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装备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应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授权许可范围内的“CMA”或“CAL”或“CNAS”等检测标识)及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扫描件,同时提供检测机构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现场检测工作照片,所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图片、名称、型号、性能参数、校准证书或鉴定证书编号等);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提交其他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船舶、海洋工程、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检测的参数指标结果需符合首台(套)目录中全部参数指标的技术要求,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并进行公证,否则视为无效。

(十二)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产品检测依据的标准(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十三)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装备产品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扫描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查新报告需反映与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核心发明专利的先进性。

(十四)量产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第二台/套/件)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十五)装备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十六)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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