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申报时间、事项、条件、材料、扶持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23 15:48:49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广州南沙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主要申报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申报条件主要是申报单位2021年工商注册地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单位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近3年授权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限申报一项。
申报时间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请申报单位在该期限内线上申请并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策兑现窗口,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申报事项
(一)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励
(二)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请受理奖励
(三)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奖励
(四)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五)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入奖励
(六)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七)南沙区高成长型2021年科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八)2021年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
(九)2021年创新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2021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且申报奖励时统计关系归属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研发机构应设立在企业内,是由企业单独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联合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研究方向需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联,具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革新活动。
4.申报单位拥有近3年授权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
5.研发机构人员3(含)人以上,需为企业正式员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1个。
6.如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研发机构和享受过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本奖励。本款所指的研发机构是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及经市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平台。
申报材料
1.2021年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3,原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4,原件,加盖公章)。
4.若是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须另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授权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核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企业内部架构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内部成立研发机构文件证明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且能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复印件,加盖公章)。
8.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记账凭证(附件5,原件,加盖公章)。
9.科研人员情况清单(附件6,原件,加盖公章);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人员劳动合同、南沙区社保证明材料(境内人员)、南沙区个税证明材料(境外人员)、国外人员还须提供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清单及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附件7,复印件,加盖公章)。
11.研发项目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2.申报单位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商业银行出具的企业账户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须按封面(附件1)、目录(附件2)、材料1-12项的顺序,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或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
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限申报一项。
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按要求将填写好的整套申请材料扫描上传系统申请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系统上传的材料一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部门核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区内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商区内有关部门核查申报单位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及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3.审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区政府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
4.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申报单位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不予奖励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单位(个人)及申报单位;重审认定予以奖励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兑现。
5.事后抽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统计部门,分别对申报单位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承诺期内申报单位注册地搬离南沙、减少注册资本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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