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项目补贴政策汇总、支持对象
发布日期:2022-07-26 20:17:26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支持对象
在太原市域范围内(含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等。对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项目征集的方向
(一)信息服务业
第一条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
申报材料
(1)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影印件;
(2)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管理制度;
(3)入驻电商企业汇总表;
(4)国家、省、市认定文件或官网通知、公告截图。
第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报材料
国家、省、市认定文件或官网通知、公告截图。
第三条包括以下4个方向:
(1)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独立交易平台须提供:电商平台独立域名及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所有人需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相符);ICP许可证(复印件);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ICP备案信息截图;电商平台首页截图、电商平台后台截图;电商平台实现的网络交易额及明细清单,并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与收入对应的银行流水及网络流水材料,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2)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在此基础上,服务性收入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电商服务商:提供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等,所服务企业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及网站、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时间、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
(3)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出港快件数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快递信息系统后台业务量截图、快递结算凭证复印件;电商件业务量证明材料、物流费用匹配材料,服务电商企业的名称、数量等。
(4)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开设网店:提供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的网上商铺首页与后台截图、银行支付或网络支付凭证复印件、费用支出的发票复印件或合法电子凭证影印件等相关资料,平台服务协议材料(可完整截图)、平台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提供相应网络销售额的网上交易明细单、后台数据截图、物流费用证明等,后台数据截图和物流费用证明应当能支撑本企业的网络零售额。
第四条对于经认定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300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报材料
(1)平台独立域名及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所有人需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相符);
(2)ICP许可证(复印件);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ICP备案信息截图;
(4)平台首页截图、平台后台截图;
(5)所服务企业汇总表,含服务企业名称、联系电话、服务事项、服务收入、服务时间、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
(6)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可完整截图)、复印件;
(7)平台服务收费的部分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类的电商平台,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5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3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1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
(1)平台独立域名及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所有人需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相符);
(2)ICP许可证(复印件);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ICP备案信息截图;
(4)平台首页截图、平台后台截图;(5)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管理制度文本;(6)平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7)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8)平台交易额、订单量、月均点击量、入驻企业数、注册用户会员数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现代物流
第六条结合太原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科学规划物流园区(含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和公共仓储中心)、仓配中心(含分拨中心)、末端网点(含公共配送站、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三级网络。
1.支持标准
(1)对总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的二级公仓或二级分拣分拨功能的二类物流基础设施,补贴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建成的,按实际投入使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补贴50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实际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承担三级物流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配送功能的末端网点,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资金;
(2)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投资完成情况等;
(3)新建工程项目提供立项备案文件、相关土地手续、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合同、竣工验收、发票等,升级改造项目还应提供改造前后效果对比材料。
第七条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快递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新增投资明细表,相关合同、票据、实物等材料;
(2)对新增投资包括建筑、安装、设备、信息化投入、宣传培训等费用使用情况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物流基础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60%以上的相关材料;
(4)快递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非失信或非经营异常企业,由太原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A级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或官网公告网页截图;
(2)近三年正常运营,提供上一年度带条形码的会计报告、完税凭证等。
第九条 推进物流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推动1200×1000mm标准托盘、600×400mm包装模数等国家标准的应用,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减量化、智能化、标准化包装产品和电子运单。引导建立以托盘、周转筐、笼车、托盘箱等标准化单元器具以及智能包装为依托的社会化循环共用体系,循环共用标准单元器具当月租赁费补贴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鼓励实施物流装备、物流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提升标准化、柔性化、智能化、集约化程度,对新增投资额补贴不超过15%,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标准载具社会化循环共用体系建设情况;
(2)企业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概况;
(3)围绕物流标准化开展的设施设备购置、租赁或升级改造情况,投资明细表、合同(协议)、实物清单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4)快递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非失信或非经营异常企业,由太原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支持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等方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鼓励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或技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
申报材料
(1)项目概况,投资情况及投资明细表,发票等;
(2)平台建设内容、投资明细表、服务客户清单、发票等;
(3)供应链创新应用项目资金申请书及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通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对主导制定物流、电商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国际标准编号或国内标准标号;
(2)正式颁布的标准文本正本或复印件。
(三)商贸服务
第十二条对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销售额超过100亿元、按年销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额
超过20亿元、按年零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10名的零
售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奖励。
1.支持标准
按照排名,第1—3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4—6名给予25万元奖励,第7—10名给予2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前10名名单。
第十三条对营业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营业额超过1亿元、按年营业额增长速度等综合排名前1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支持标准
按照排名,第1—3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4—6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7—10名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餐饮业、住宿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前10名名单。
第十四条对实施集中收银的企业,根据营业额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新入库的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按照营业额规模分别给予前三名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市统计局提供的新入库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名单;
(2)企业集中收银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
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
申报材料
(1)市统计局提供的百货企业、大型超市企业上年营收及增长情况;
(2)企业提供的营业面积、房屋租赁合同及缴费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
企业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和规定的目录次序,用A4纸打印成册胶装(内部各部分用彩色纸隔开),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页,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材料为复印件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商务主管部门为了核实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印证材料。
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按属地划分原则逐级上报。企业按属地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并出具正式推荐函。
(二)本次征集项目数据报告期为2021年,企业营业收入或交易额、资质认定的达标、获得必须为2021年当年。
(三)同一企业在2020年、2021年享受过扶持的,今年不能就同一条款重复申报(依托不同项目的除外,设置阶梯奖励或排名、资质、荣誉等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四)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领域的项目由商贸发展科负责受理,商贸服务领域的批发、零售、百货、超市、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项目由市场运行调节科负责受理,商贸服务领域的住宿、餐饮项目由服务业发展科负责受理。
(五)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7月28日前先将申报材料一份连同推荐函报送至市商务局,其余四份等待通知送至市评审中心;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书面和电子版内容必须完全一致)、《2022年太原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受理科室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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