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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大全(南沙、黄埔、从化、花都等)

发布日期:2022-07-20 20:46:4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一、广州市

奖励标准:

1.首次认定通过:奖励20 万。

2.重新认定通过:奖励10 万。

3.认定通过“四上”企业:额外奖励 10 万。

4.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1000 万≤【金额】﹤5000 万,额外奖励 20 万;

5000 万≤【金额】﹤ 1 亿,额外奖励40 万;

1 亿≤【金额】,额外奖励 70 万。

以上奖励累计最高100万。

政策依据:

《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1 年 9 月 1 日-2023 年 9 月 1 日)

广州市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大全(南沙、黄埔、从化、花都等)

二、南沙区

奖励标准:

1.市外地区迁入落户:奖励50万。

2.本区受理:首次由本区推荐并获得受理的,奖励5万。

3.认定通过:由本区推荐并认定的,奖励最高30万。

4.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2万。

5.认定通过“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

6.认定通过“四上”企业:奖励20万。

政策依据:

《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

(2021年3月18日-2023年3月18日)

三、黄埔区

奖励标准:

1.认定通过:规模以下奖励20万;规模以上奖励30万。

2.规上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1000 万≤【金额】﹤5000 万,额外奖励20万;

5000 万≤【金额】﹤ 1 亿,额外奖励30万;

1 亿≤【金额】,额外奖励50万。

以上奖励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认定且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日-2023年9月1日)

四、海珠区

奖励标准:

1.新纳入的“四上”企业:连续3年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70%给予奖励;

2.存量“四上”企业: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70%给予奖励。

3.新纳入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等入驻科技创新载体、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且符合条件的,分 2 年合计给予最高 100 万元租金补助。

政策依据: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 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2021年6月8日-2023年6月8日)

五、番禺区

奖励标准:

1.认定通过:奖励10万。

2.认定通过“四上”企业:额外奖励10万。

政策依据:

《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8日-2026年2月8日)

六、花都区

奖励标准:

1.认定通过:奖励10万。

2.认定通过“四上”企业:奖励20万。

3.“四上”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增量奖励):

100 万≤【增长金额】﹤500 万,奖励10万;

500 万≤【增长金额】﹤1000万,奖励20万;

1000万≤【增长金额】,奖励30万。

政策依据:

《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2021-2023)(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

七、从化区

奖励标准:

1.认定通过:奖励20万。

2.认定通过“四上”企业:奖励10万。

3.入库培育:奖励10万。

4.申请受理:奖励3万。

5.“四上”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500万≤【金额】,奖励10万;

1000万≤【金额】,奖励20万;

5000万≤【金额】,奖励30万。

政策依据:

《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8日-2024年12月31日)

八、白云区

奖励标准:

1.认定通过“四上”企业:奖励10万。

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不少于50万的2%研发费用给予奖补,最高100万。

3.“四上”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增量奖励):

100 万≤【增长金额】﹤500 万,奖励10万;

500 万≤【增长金额】﹤1000万,奖励20万;

1000万≤【增长金额】,奖励30万。

政策依据:

《广州市白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24日-2023年5月24日)

九、荔湾区

奖励标准:

1.认定通过:奖励10万。

2.认定通过“四上”企业:奖励20万。

3.荔湾区“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或 “科创载体”范围内的,且属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额外奖励 10 万。

政策依据:

《荔湾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22年7月6日-2024年7月6日)

十、增城区

政策过期,新政策发布日期待定。

十一、天河区、越秀区

天河区、越秀区暂未发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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