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落户奖励条件、程序、补贴
发布日期:2022-07-16 13:42:2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聚力产业创新转型,全面打造现代产业新高地”任务要求,激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园(以下简称南海园)新一轮创新发展活力,支持更多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落户在南海园创新创业,根据《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佛高新〔2021〕14号)、《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南海鲲鹏人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经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并落户在南海园范围内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
(二)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承载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承载公司”)的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及项目主要实施地须位于南海园范围内。项目承载公司是接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主体。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园管理局(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负责依程序申请和管理。
奖励措施
(一)启动资金奖励
对符合条件并经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确认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按照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立项扶持资金给予1∶0.3的资金配套支持。
(二)验收项目奖励
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在通过项目验收时,其项目承载公司符合统计和审计要求并经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确认后,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立项资金最高给予1∶1的奖励支持: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销售收入达至2000万元且R&D投入比例(R&D投入比例=企业当年的研究与开发经费/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下同)不低于5%,按照项目立项资金给予1∶0.5的奖励支持;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销售收入达至2000万元、R&D投入比例不低于6%并且获得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认定的,按照项目立项资金给予1∶1的奖励支持。
(三)优秀项目奖励
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的5年内,其项目承载公司符合统计和审计要求并经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确认后,满足以下两项的任一项条件,可按照项目承载公司的要求,协商奖励措施,由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提请南海区人民政府提供“一事一议”的奖励支持: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变更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年度销售收入达至5000万元、R&D投入比例不低于6%且被认定为佛山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变更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R&D投入比例不低于6%且在南海区纳税累计超过2000万元,有增资扩产计划或已启动上市的。
奖励落实
(一)启动资金奖励
在项目承载公司收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拨付首期项目扶持资金后,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对应拨付南海园奖励资金的60%;在项目承载公司通过项目中期考核并收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拨付二期项目扶持资金后,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对应拨付南海园奖励资金的40%。
(二)验收项目奖励
对获得验收项目奖励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首期划拨50%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承载公司增资扩产,剩余50%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项目承载公司的场地租金、人才公寓、人才招聘、融资贴息、科技项目补贴等。由项目承载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优秀项目奖励由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与项目承载公司协商,并报南海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申办程序
(一)备案登记。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在与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落户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视同自动放弃。
(二)签订合同。由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对备案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与项目承载公司签订奖励管理合同。
(三)申请奖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承载公司,持佛山高新区扶持资金收据、收款凭证、相关批文、考核或验收结果证明、相关指标证明等文件,向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落户的产业化创业团队,其项目承载公司按照项目运行情况可累计申请相应阶段的资金奖励,经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审查确认。
(四)资金划拨。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接受项目承载公司的资金拨付申请,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划拨相应奖励资金。
资金使用
(一)奖励的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一经查实,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认定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向相关部门推送,依法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扶持对象所获得的扶持奖励须用于该扶持对象的经营发展和项目扩张,不得挪用于与扶持对象经营发展无关的其他用途,不得挪用于与扶持对象无关的其他公司、经营实体或自然人,否则须退还全部奖励。
七、监督管理
(一)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承载公司需要按照南海园管理局要求落实日常统计、审计和进展情况报告责任;
(二)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根据省、市和区关于人才团队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并做好项目跟踪检查工作。佛山高新区高—6—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及其项目承载公司须按照奖励管理合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
(一)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按照“就高不重复”和“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支持以上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各级人才团队政策:
1.在本办法颁布前已获得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以外的各级人才团队立项的,由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扣减南海区财政支持金额后,再行奖励;
2.在本办法颁布后获得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以外的各级人才团队立项的,由立项的人才团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扣减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后再进行支持。
(二)以上获得扶持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承载公司自获得本办法确定的最后一笔拨付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搬离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包括但不限于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和主要项目实施地等),否则须缴回所获的所有奖励资金。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四)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南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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