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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补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奖补100万

发布日期:2022-07-01 17:36:26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奖励对象

已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条件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地在江门市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企业在设备购置前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或核准文件;

(二)申报第二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企业的生产、研发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购置,且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含税)以上(含500万元)。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设备发票达到3000万元(含税)以上(含3000万元)。

(三)申报第三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企业的生产、研发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购置,且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含税)以上(含500万元)。或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设备发票达到3000万元(含税)以上(含3000万元)。

(四)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计代码”中行业代码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行业代码:13-43)

(五)相关设备投资已按规定纳入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

(六)企业近三年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七)申报该补贴的设备不得同时享受省、市相关设备奖励政策。

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补贴

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事中奖励方式

1.对第二季度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设备可暂未到位),按照项目核定的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第三季度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设备可暂未到位),按照项目核定的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事后奖励方式

1.对第二季度购置生产、研发设备500万元及以上(设备已全部到位)的制造业企业,按照项目核定的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予以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第三季度购置生产、研发设备500万元及以上(设备已全部到位)的制造业企业,按照项目核定的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予以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年度一家企业只允许选择一种方式(事中奖励或事后奖励)申请奖励。每家企业只允许申报单个季度的设备购置补贴,已享受一季度设备购置补贴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设备购置补贴,设备购置额度按申报季度期间有效票据核算。

申报程序

2022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江门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实际发布本地区年度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备购置补贴支持。

(二)企业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设备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自行或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其中,对申请事中奖励的企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现场核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但不需对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待项目单位申请验收后,再逐一对相关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事后奖励的企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安排专家逐一核实设备情况,填写专家现场核查表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四)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内部复核,经本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编制本地区设备购置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日,公示无异议的,把项目计划和本部门同意推荐上报公文一并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五)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编制市、县(区)两级设备购置补贴资金项目计划。

(六)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审定的设备购置补贴资金项目计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对各县(市、区)下达设备购置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七)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依据有关程序及时将设备购置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评审和财务核算规则

(一)发票开具日期应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或核准文件通过日至完工日期之间。

(二)申请事后奖励方式的设备需具备设备供应商出具的设备验收报告或试机报告等设备交付的证明资料(有一项证明即可)。专家现场核实设备时,设备已投入生产。

(三)对申请第二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事中奖励)的企业,企业提供的发票日期需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且发票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申请第二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事后奖励)的企业,企业提供的发票和付款凭证需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且发票和付款凭证不低于500万元。

(四)对申请第三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事中奖励)的企业,企业提供的发票日期需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且发票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申请第三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事后奖励)的企业,企业提供的发票和付款凭证需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且发票和付款凭证不低于500万元。

(五)原则上企业入库项目在统计系统中的纳统投资数不得少于申报的设备购置金额。

(六)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申报奖补的设备、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需统一相对应。

(七)除进口设备外,发票应由设备供应商开具,个人或其他非设备供应商开具发票的设备不得申报奖补。

(八)申请第二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企业的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应当在2020年4月1日之后。

(九)申请第三季度设备购置补贴企业的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应当在2020年7月1日之后。

(十)产业政策禁止的设备、二手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生产耗材均不能申报资金奖励。

(十一)申请奖励的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十二)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一致的情况,以参与评审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供应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设备,设备供应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供应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四)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须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十五)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说明事项

(一)申请事中奖励的企业,需在投资项目完工前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对未履行验收义务或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将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

(二)本指南涉及的补贴均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分别按2:8比例分担。

(三)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四)经查实申报单位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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