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项目补贴支持范围、申报要求、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22-06-07 20:27:52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支持范围和方向
支持范围: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方向1: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包括电子信息以及重点应用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其他高端电子元器件及相关材料。
方向2: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包括采用28nm及以下制程流片的芯片、车规级芯片、在广东省内芯片代工产线流片的芯片。
方向3:硅能源产业化项目。支持硅能源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器件及相关材料。
方向4:高端芯片应用验证项目。支持汽车及整车厂一级零部件供应商(Tier 1)企业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汽车芯片上车验证,实现批量装车应用,并达成汽车芯片推广应用考核指标要求。
方向5:芯片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自主可控汽车芯片研发验证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建设满足车规级要求的芯片级、板卡级和零部件/整车级的汽车芯片测试验证能力。
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申报的其它条件详见对应的申报指南。
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并于6月15日前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配置。各地市如有自建项目系统,请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二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的要求与我厅系统进行对接。
2.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申报,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同步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登录系统后可在通知公告中查阅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操作手册),预算年度请选择2023年,申报扶持方向请选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如地市有自建项目系统的,可另按地市申报要求填报。
(二)项目评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并于7月31日前向我厅(电子信息工业处)报送项目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已通过评审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一份)、评审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等)、地市预算总体绩效目标表和入库项目汇总表、党组会纪要等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入库。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核推荐流程后,在7月31日前将拟入库项目录入(导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储备项目库”,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入库填报时,请在项目名称前注明申报专题类型,如申报方向1的项目应命名为“(电子1)XX项目”。
(四)资金分配。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省市县(区)对项目予以联合支持。
(五)监督管理
1.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财政厅“四挂钩”相关规定,下年度原则上减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项资金。
2.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财政、审计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正式提醒到期仍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在其整改之前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超过整改期后完成整改的,5年内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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