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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事项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流程、条件、补贴

发布日期:2022-04-11 13:53:44 浏览次数: 来源:政府政策研究组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一)依法在我市商事登记、纳税和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营业场所且正常营业的企业。

(二)具有开展物流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三)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信用黑名单;

(四)申报及上一年度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珠海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事项专项资金

二、申报项目覆盖的时间范围

申报项目须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其中,按实际投资金额核定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在此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

三、支持方向、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支持跨境物流业务项目

1.对经港珠澳大桥往来珠港开展货运业务的本市公路舱单传输人给予资助

(1)申报主体2021年的总车次要求不低于100次(含)。其中,货柜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3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1000公斤(含)/车次;普通货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1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300公斤(含)/车次。

(2)货柜车按不超过800元/车次、普通货车按不超过200元/车次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建设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设施项目给予资助

(1)须为经海关验收的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查验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

(2)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物流园区内、外物流项目

本项申报内容不含危险品物流项目。

1.对在粤港澳物流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空港国际物流园等国际物流园区内新设、改造或增资的物流项目给予资助

(1)申报主体为上述国际物流园区内项目[具体范围以《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20-2025)》为准],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在上述国际物流园区之外新设、改造或增资的市内物流项目给予资助

(1)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要求不低于2000万元。

(2)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及A级物流企业

1.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的评定单位为相应的国家、省发改或商务部门;A级物流企业的评定单位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和A级物流企业的资质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对获评为国家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5A、4A和3A级的本市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升级给予级差奖励。

(四)支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支持建设和改造冷库、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支持服务生鲜电商等新业态的多温区仓配一体化建设。鼓励购置冷链物流设施、冷藏车。对上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置冷链物流设备项目给予资助。

1.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购置冷链物流设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城乡配送网络建设项目

本项申报内容不含危险品物流项目。

1.项目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且物流业务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

2.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按实际投资金额核定申请资助的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企业注册资本金、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等费用(详见附件6)。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申报企业按以下材料顺序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共一式5份,编撰封面(附件4-1)及目录后装订成册(建议使用牛皮纸封面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后报注册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内容:

1.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事项)申报书(附件4-1);

(1)项目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申报项目获得相关财政资金资助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单位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

4.开展物流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5.项目期的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按实际投资金额核定申请资助的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相应业务合同、发票、费用清单及付款凭证;

8.因评审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跨境物流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申报港珠澳大桥货运物流业务资助的企业提供:大桥货运申报核准表(操作指引详见附件8)、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办公场所照片、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申报建设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设施项目资助的企业提供:海关验收凭证或具备开展珠港澳陆空联运相关业务的佐证材料;设备设施采购合同、购置发票复印件;涉及基建项目的,提供项目土地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项目的建设许可文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详细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2.物流园区内、外物流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涉及基建项目的,提供项目土地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项目的建设许可文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详细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3.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及A级物流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资助的,提供相应的国家、省的发改或商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A级物流企业资助的,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出具的通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涉及基建项目的,提供项目土地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项目的建设许可文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详细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2)申报购置冷链物流设备资助的,提供采购合同、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5.城乡配送网络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涉及基建项目的,提供项目土地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项目的建设许可文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详细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2)提供配送运输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区级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商务主管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向珠海市商务局提交如下资料。

1.推荐函(附件1);

2.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事项)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2)。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法人代表签名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3.申报单位、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申报材料的项目申请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4.同一企业有多个申报项目的,每个项目须独立提供申报材料。

5.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6.按实际投资金额核定申请资助的项目,获得的资助资金(含中央、省财政支持及本市、各区财政支持)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总额。

7.项目核心内容相同、申报依据相同的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重复支持。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多项条款的,由申报主体择一申报,不能叠加享受支持。

8.同一发票已申报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可再次作为本次申报材料使用。不能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

9.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在线填报相关资料、上传有关附件。(申报时间:2022年4月9日上午9:00至5月6日下午17:00)。逾期不予受理,同时视为企业(机构)放弃申报。申报材料提交后,将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进行网上预审。

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其中“法人注册”对应单位账号,“个人注册”对应经办人个人账号。如已有单位账号,可以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上用单位账号绑定对应的个人账号作为单位经办人。为方便申报,经办人也可只进行“法人注册”开设单位账号,经办人用单位账号即可完成后续申报(账号注册及系统使用见:附件7)。

2.网上审核(预审与复核)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过申报系统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完成时间:2022年5月9日下午17:00),预审通过的提交市商务局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系统上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完成时间:2022年5月11日下午17:00)。申报单位请随时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的当前进度,预审或复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按要求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重新提交审核(截止时间:2022年5月13日下午17:00)。

3.递交材料

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截止时间:2022年5月17日下午17:00,逾期不予受理)。区级商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汇总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商务局(截止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17:00)。珠海市商务局接收资料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工商大厦主楼西座16楼市贸易服务中心1611室。

4.项目评审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5.结果公示

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支持金额。

6.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当年拟扶持资金总额超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额时,扶持标准将在应发资金中同比例降低执行。

六、监督和检查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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