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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深圳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条件

发布日期:2022-05-07 21:06:17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深圳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一)购置办公用房

南山区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同一栋建筑物;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针对套内建筑面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3年平均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租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栋建筑物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合同期在1年及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贴;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200万元进行补贴。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四)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深圳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深圳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

4.2016年来未购买南山区政府创新型产业办公用房;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本年度已获“上市公司办公用房扶持项目”“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工业企业租金补贴”资助的企业,不得申请该扶持项目;

2.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4.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5.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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