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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扶持奖励30万

发布日期:2022-04-30 16:25:29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农业投入品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共七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饲料产品、农业投入品或农业科技推广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良好;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辐射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珠海市斗门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材料

1.填写《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企业招聘农(渔)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创新能力等企业在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

9.出具珠海市信用平台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给接受材料部门进行核对。

(二)申报程序

1.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6月份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2.企业向镇(街道)农业部门申报,镇(街道)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盖章,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组评审确定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违规、隐瞒或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资格;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运行监测与管理

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实行每2年监测一次的审核制度,监测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企业,监测材料参照申报材料提供(企业填写《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程序参照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对监测合格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区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为鼓励区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时,对积极参与扶贫和农业交流合作的企业给予加分。

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由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其进行监测。

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区财政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落实财政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认证和认定进行政策性奖励。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以及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农产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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