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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政府补贴有啥政策 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6-05 18:30:29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很多朋友问专才网,关于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政府补贴有啥政策专才网详细为你解答:

什么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包括: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农业的种植、养殖、生产或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政府补贴有啥政策

清远政府农业补贴贷款政策

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30万元

要获得贷款贴息,须首先具备四个条件,分别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业部门认定备案并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符合银行贷款相关条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农业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为扩大再生产和维持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贷款贴息。

在最受关注的贷款贴息额上,《办法》明确,贴息额依据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和有效凭据予以认定,最高不超过当期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实施主体)贷款贴息总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贷款利息发生时间由2020年开始,每年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贴息金额。当申报资金超过专项资金总额时,按比例进行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政策性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

企业子公司不在清远范围的不予受理

在《办法》的实行过程中,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政府补贴有啥政策 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要求有哪些

申报企业(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关于申报问题,企业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总公司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额,并由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子公司不在清远范围的不予受理。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企业(实施主体)名单和贷款贴息金额将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要求有哪些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其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1、农产品生产类8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2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类1.5亿元以上;

4、观光休闲农业类8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类800万元以上;

6、农业生产性服务类8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类、农产品加工类、农产品流通类、休闲农业类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为80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电商类、农业生产性服务类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为400万元以上和2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申报前两年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等。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我市建设生产基地或建立订单收购机制或建立企业用工机制,开展农业服务等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七、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八、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区级龙头企业中产生,根据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评分标准,自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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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品税率多少

这个问题可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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