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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申报瞪羚企业的最新资料指南、2023年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3-03-15 17:33:44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广州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基期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截止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且正增长;

3.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截止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且正增长。

2023年广州申报瞪羚企业的最新资料指南、2023年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申报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 A4 纸打印,无线胶装成册, 整本材料需包含封面、目录、书脊(标注“2023 年度瞪羚认 定申报+企业简称”),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整本材料骑缝加 盖单位公章。 封面要求如下:

(1)封面标题为“2023 年度瞪羚企业认定申报书”;

(2)封面内容需列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申报类型 (瞪羚或瞪羚培育)、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以下申请材料,除了承诺函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2023年度瞪羚企业申报表》,均需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中扫描上传:

1.承诺函(原件,一体化系统处室经办人审核通过后导 出水印版,法人签字/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2《.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2023年度瞪羚企业申报表》(原 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在线填写,通过一体化系统 处室经办人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导出水印版并打 印);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 2022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

(1)企业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统标准的,需提供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自行进入“广东省企 业一套表平台(” 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 2021 年度“调 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表明企业已入统。

(2)企业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入统标准或者达到入统标准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需 要提供《查看法人单位表》(可联系企业所在街道统计员提 供,企业确认,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若企业信息变更, 则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1)申报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统标准而尚未入统,需提供情况说明解释未入统原因(每页 加盖企业公章)。2)已迁至我区但尚未完成统计关系迁移 的企业需提供现有一套表材料及情况说明(每页加盖企业公 章),迁区企业必须在本次瞪羚申报审核结束前完成统计关 系迁移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6.高企资质证明:

(1)2021年、2022 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需提供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除提供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外,还需提供已申请认定 2023 年度高企认定证明材料(包括广东省 2023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文件、名单首页及企业名称所在页)(可截图,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3)2023年首次申请高企认定的企业,需提供已申请 2023年度高企认定证明材料(包括广东省 2022 年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文件、名单首页及企业名称所在页)(可 截图,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

(1)企业 2020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核原件);(若企业申报瞪羚培育企业,且适用对应申报条 件 2“企业 2022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且 2022年营业收 入同比 2021 年增长 50%以上,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不得为 0” 的,可不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核原件);

(3)企业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核原件)。

 备注:1)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须整本上传(须包含报备页无报备页的,须同时提供当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报备页和利润表当页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应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由单位 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 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审核组将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报备查询,验证 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8.以下材料仅适用于申报瞪羚培育企业,且满足对应申报条件(“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期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含) 之后,且 A 轮(含)前累计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以 上”)的企业:

(1)企业 A 轮及 A 轮之前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2)投资款银行到账证明(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3)股权变更准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每 页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投资机构具备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资质的证明材料,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书或者各级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瞪羚企业.jpg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一)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或主要产品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增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 5 年,成立 5 年内营业收入突破 5 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 10 年,成立 10 年内营业收入突破 10 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本办法所称瞪羚培育企业是指未来有潜力发展成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截止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50%以上;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 5 年,且 A 轮(含)前累计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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