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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高新技术企业由哪里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2-10-19 14:59:20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江门开平高新技术企业由哪里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

如果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工作。

注册登记

首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录,找到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将《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在登记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后,企业就可以线上填报申报书了。

提交材料

网络申报材料:企业在网站上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提交,同时对附件完成上传,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60%,且财务专家的人数要求至少有1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专家组长将所得的分数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认定报备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报送至省认定机构,机构结合意见将综合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将提出认定意见,将报送至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备案,每年的报送时间不会晚于11月底。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如果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的方式提出,认定机构将会对其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相关的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将分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江门开平高新技术企业由哪里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图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需要对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进行专项认定或审核,确保认证期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收入、人员费用、研发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没有结合总行的数据进行上报,使得数据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形同虚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收入的比例,这里两个总收入口径一致吗高新技术产品占总收入的60%,是最近一年还是最近三年都要达到?

答:口径不一致。研发费用比例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这里的销售收入一般是指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高新技术收入比例是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总收入的概念较广,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所占比例是最近一年达到即可。

常见问题二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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