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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补贴项目有哪些及资助补贴金额有多少

发布日期:2022-09-09 11:02:37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河源高新技术产业分别资助的项目和补贴的金额分别主要有:

1.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奖励。

3.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补贴奖励。

4.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河源市并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的补贴奖励。

5.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补贴。

6.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补贴奖励。

7.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企业研发费用数额按2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8.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500万元。

9.重大科技专项对承担市级重大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万元奖励补贴。

10. 科技项目配套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11.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12.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

13. 对新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

14. 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

15. 对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河源高新补贴多多.jpg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1)高新技术企业提质激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首次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中间试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创新成果中试、应用示范与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持续创新,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推进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

(4)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补助。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市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5)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3年按其形成除土地转让、股权转让之外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补。

(6)科技型企业引进激励。鼓励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统筹运用财政奖补资金灵活制定科技型企业引进资助政策,连续5年按平台园区内企业年度对注册地财政贡献部分增量的50%给予运营主体奖补。

总部企业研发项目奖励补助

(1)支持研发总部建设。对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贴息扶持。

(2)支持技术型企业研发投入。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企业研发费用数额)按2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3)支持研发设备购置。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500万元。

(4)实施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加强与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对接,吸引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和成果在我市开展延展性研究、产业化应用与转化落地。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5)实施科技项目配套。对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发展专项奖励补助

(1)加快园区改革创新发展。鼓励市高新区、江东新区、各县(区)产业园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各县(区)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化园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园区主要领导应由所在县(区)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园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赋予园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

(2)促进高新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

(4)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科技成果的项目奖励补助

(1)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省市协同,合力推进,对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叠加协同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利用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智慧城市、智慧校园、智慧社区和远程医疗等项目给予支持,按技术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3)培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科技部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在经科技部门公开遴选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实现交易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河源的技术交易,对平台运营单位按相关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4)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前3年每年按其场地租金的50%给予支持,最高5万元;前3年每年按其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最高15万元。

(5)激励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经纪人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资助。

(6)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军民技术融合发展,对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7)实施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8)鼓励创新创业。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赛区)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我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的支持;获奖项目落户我市的,视项目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对重大科技项目落户的按“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支持。鼓励我市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大赛,对在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和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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