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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传感器扶持政策 智能传感器国家补贴项目

发布日期:2022-06-23 23:33:0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智能传感器扶持政策

一、健全技术实现公共服务能力

1

积极参与MEMS(中试、量产)产线建设。支持在深建设MEMS(中试、量产)产线,满足智能传感器设计企业中试、量产等核心制造需求。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5%的比例,通过市财政增资市属国企方式出资入股参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

2

扶持MEMS(中试、量产)产线稳健运营。可为MEMS(中试、量产)产线开展厂房代建。在MEMS(中试、量产)产线建设完成验收投入运营后,给予不超过40%电费、50%水费补贴;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中试代工公共服务的MEMS中试产线,第一至第五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年主营业务收入30%、25%、2%、15%,10%的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法人实体)最多补贴5年。(责任单位:光明区等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3

补齐产业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传感器产业上下游企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建设智能传感器元器件测试评估和科学仪器整机组装测试中试平台、软件操作控制和实时处理算法验证平台、咨询评估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产品适配应用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综合基础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光明区等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鼓励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建设示范智能传感器专业园区,完善生产厂房、动力厂房、办公楼、变电站、原材料仓库、危化品仓库、大宗气站等配套,提供产业公共服务,可按园区运营投入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打造智能传感制造专业产业园。(责任单位:光明区等各区政府)

 

二、构建产业核心技术竞争能力

1

积极承担国家战略任务。鼓励有关单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开展的智能传感器领域重大项目。根据国拨资金拨付进度,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国拨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

2

争取自主解决“卡脖子”问题。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智能传感器及EDA设计仿真工具、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国产替代问题,且未获得国家资金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根据企业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最高可分阶段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资助,资助上限1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

3

鼓励开展车规认证。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AEC-Q100(IC)、101(分立器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16949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强化应用市场牵引发展能力

1

支持打造应用场景形成示范应用。支持打造应用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在智慧水务、能源环保、公共交通、自然环境监测、治安防范、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应用标杆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在智慧城市建设中亟需且量大的应用领域突破形成一批智能传感器产品,将新产品纳入深圳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作用。(责任单位:光明区、南山区、龙华区等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国资委、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民政局)

2

鼓励市、区国企定义并采购本地智能传感器产品。鼓励市、区国企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定向向市内企业提出智能传感器应用需求,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市企业研发的智能传感器产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光明区、南山区、龙华区等各区政府)

3

助力建设精密仪器产业基地和精密制造示范基地。结合光明科学城建设规划和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通过大科学装置建设需求、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需求等,加快突破一批精密仪器设备所需高端传感器产品。同时,支持联合国际精密制造业先进企业及相关科研院所,全链条引进精密仪器产业中先进的机械设计、工艺开发、精密制造、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技术、设备、人才及理念,同步提升精密仪器、传感器的制造和产品能力,推动打造建设精密仪器产业基地和精密制造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光明区等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

4

鼓励下游应用企业牵头开展联合攻关。鼓励下游传感器应用企业联合传感器研发企业联合申报,采取竞争性遴选、事后资助方式,对单颗年度采购量超过1500万颗、单颗售价超过5元,或单颗年度采购量超过200万颗、单颗售价超过40元SoC(系统级芯片)、SiP(系统级封装)等形态的传感器芯片;或单套年度采购量超过1.5万台、单套售价超过5000元的智能传感器模组,若应用企业、研发企业均为深圳本地企业,给予应用企业年度采购额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应用企业为外地企业,但传感器研发企业为本地企业,给予研发企业同等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5

支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在先进制造业产业基金中预留不低于5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投资本地智能传感器企业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的一半,投资智能传感器生产制造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的一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管理局)

6

支持行业组织发展。鼓励我市具备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智能传感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智能传感器产业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打造专业论坛、展会,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专业服务活动。(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民政局)。

智能传感器扶持政策

智能传感器国家补贴项目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生命健康保障等重大需求为牵引,系统布局智能传感基础及前沿技术、传感器敏感元件关键技术、面向行业的智能传感器及系统和传感器研发支撑平台,一体化贯通智能传感器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和应用示范环节,到2025年实现传感器创新研制支撑能力明显改善,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能力显著增强,若干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核心传感器基本自主可控,专项推动传感器产业可持续发展。2022年度指南部署坚持需求牵引、场景驱动、强化体系、协同发展的原则,围绕智能传感基础及前沿技术、传感器敏感元件关键技术、面向行业的智能传感器及系统、传感器研发支撑平台等4个技术方向,按照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示范三个层面,拟启动36项指南任务,拟安排国拨经费5.77亿元。其中,在智能传感基础及前沿技术方向,部署青年科学家项目,支持不超过3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拟安排国拨经费600万元,每个项目200万元;在传感器敏感元件关键技术方向,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1000万元,拟支持不超过5项,每个项目国拨经费200万元。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投入智能传感器的技术创新,在配套经费方面,共性关键技术类项目,配套经费与国拨经费比例不低于1.5:1;应用示范类项目,配套经费与国拨经费比例不低于2.5:1。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过程分为预申报、正式申报两个阶段,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填写预申报书。

(1)项目申请人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申报账号请与校级管理员联系获取。

(2)预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项目将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4)专业机构受理预申报书,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根据首轮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2.填写正式申报书。

(1)对于通过首轮评审和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请,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2)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

申报资格及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项目申请人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8.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9.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0.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为提高申报书撰写质量,项目申请人应认真阅读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榜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2.各项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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