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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3-01-11 17:31:4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合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合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合肥市】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合肥市包河区】

入库企业在高企资质正常到期后,连续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除可申报享受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新认定国家高企奖励外,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有效期内新落户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属于省内迁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省外迁入的,在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评审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肥市蜀山区】

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外地新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

【合肥市长丰县】

对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分档分级实施奖励。当年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研发总额3%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研发总额4%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总额5%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

【合肥市肥西县】

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企业一年内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贷款总次数不超过2次。

【合肥市经开区】

对首次认定(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且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高于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高企也是某些项目的“门槛”。特别是一些招标类的项目,往往高企是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在满足申报高企的基本条件后,是否申报高企要基于两个考虑:企业减税是否多?企业优势是否足够大?企业发展是否需要?有的企业0利润甚至亏损,申报高企与否根本不影响纳税(反正都是0)。这个时候花大笔代理费很明显不划算。但是如果企业盈利很高,自己算算值不值得吧。

合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图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高新企业后,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例: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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