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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申报条件、奖励标准最高50万的补贴

发布日期:2022-09-26 09:32:20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关于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申报条件主要是企业要注册成立一年通过研发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比例要符合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比例要符合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低于60%,创新能力评价要符合要求。

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高新.jpg

奖励标准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整体迁入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四)部分迁入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我市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本市注册日起一年。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由所在区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五)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常态化申请,各区审核入库、季度汇总报数,市科技局服务监督、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市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统一入库标准,统一编号,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并核发证书。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整体迁入我市,有效期内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含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入库。

项目来源

关于兑现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重新认定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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